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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抄袭老东家软件产品获刑 专家解释

2019-06-03 09:36:20 来源:法制日报

离职员工抄袭老东家软件产品获刑专家释疑

未公开软件源代码受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引起社会关注。

 

经审理查明,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科技)是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网络)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海外移动互联网服务方面业务,其公司核心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均应用在海外市场。

黄礼强、钱振鹏、李娴、裴智松4名被告人曾受雇于麒麟科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在职期间,4名被告人事先合谋,利用工作时掌握的产品源代码、商业运营资料等商业秘密,研发与公司类似的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营利,并在离职前将资料带走。

2016年10月26日,4名被告人筹备设立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乘公司),公司营利性业务为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包括Color Booster等产品,这些软件基本功能相同。

经鉴定,Color Booster软件源代码中,至少存在67个函数与麒麟科技两款软件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且这些都属于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厚乘公司的Color Booster等软件由4名被告人上传至某国外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并通过与多个网络平台合作的广告费用营利。

麒麟科技于2017年1月6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进行控告。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认为上述4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人提起公诉。经查,自2016年8月9日起,厚乘公司账户实际获利共计98975.3美元(以当日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680059.29元)。

5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黄礼强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归案后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礼强有期徒刑2年4个月15天,并处罚金24万元;对钱振鹏、李娴、裴智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15日,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4名被告人以及厚乘公司违法所得680059.29元,予以没收。同时,麒麟科技保留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本案所涉的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际红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姜 珊

记者:离职员工带走公司的商业秘密(软件源代码)并牟利。请简要分析一下这种行为。

陈际红: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这起案件里受法律保护的标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源代码受双重保护,一方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源代码本身没有公开,那么也受反不当竞争法里面的商业秘密保护。

此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在反不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违法形态:通过披露、使用、传播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此外,离职员工还涉嫌触犯了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条款。

刘俊海:这种行为涉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触犯了刑法。此行为侵害了商业秘密所有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造成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恶化了诚实守信的商业生态环境,同时颠覆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资关系。

记者: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陈际红:商业秘密认定通常包含三性: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标的本身没有公开;保密性是指在公司里对于商业秘密本身要采取保密措施;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本身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三者皆具备,就构成了商业秘密。

刘俊海: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界定,一是技术秘密,二是经营秘密。

记者: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还需要对相关内容保密吗?

陈际红:公司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应义务,不会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而终止,即使劳动关系终止后,只要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还在有效期,那么离职员工仍要遵循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如果违反原来签署的保密协议,仍构成违法。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韩丹东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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