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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字牌”状告“赣酒”商标侵权案终审法官说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显著性与知名度

2020-04-28 10:13:35 来源:法制日报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显著性与知名度

“赣字牌”状告“赣酒”商标侵权案终审 法官说法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历经两级法院、4次审理,耗时3年多,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窑赣酒公司)诉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酒酒业公司)侵犯其注册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2019年7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国窖赣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获悉,此案被江西省高院拟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报送。法院表示,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推荐,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商标比对的相应规则和地域性名优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权利意识、唤醒“沉睡中的权利”,也有利于补正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性缺憾。

判决书显示,1982年,案外人南昌江红酿造厂取得“赣字牌”商标注册证。2010年4月20日,该厂将“赣字牌”商标转让给国窖赣酒公司。

1953年,江西省新干县酿酒厂成立。1991年10月,新干县酿酒厂更名为江西赣酒酒厂。同年,启功题写厂名,酒厂在其生产的白酒部分外包装盒上开始使用启功字体“赣酒”。1996年10月28日,江西赣酒酒厂进行企业改制,酒厂一切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6日,江西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0年3月28日注册登记了“古赣”商标。

原告国窖赣酒公司认为,被告赣酒酒业公司将“赣”字作为商品名称并突出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赣酒酒业公司辩称,“赣”系江西的简称,其可以合理使用该文字,被告使用该商标20多年,且商品优于原告,没有必要将己方产品当做原告产品卖,不会引起他人误导。

本案争议焦点是,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名称是否与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其白酒名称,系沿用自新干县酿酒厂以来的相同字体,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无证据显示有人对该名称提出过异议,且国窖赣酒公司注册商标为“赣字牌”图文组合商标,赣酒酒业公司商品名称为文字“赣酒”。即使仅比较“赣”字,也存在较大差异:一为黑体变形字;一为启功瘦繁体字。

而且,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在2001年之前无证据证明在白酒上使用过,亦无该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证据,而“赣酒”自1988年以来相继获得江西省优质产品奖、省名酒称号。1993年5月,在日本东京阳光城大会和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五届国际酒类及饮料展出和品酒大会上,被授予酒“醇”金奖。

据此,法院判决,应认定赣酒酒业公司“赣酒”与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根据多年的经营经验或消费认知,不容易导致对双方产品的混淆和误认,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商品名称,不构成对国窖赣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江西省高院案例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条件,拟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报送。法院认为,对于注册后长期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充分考虑被诉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对社会的贡献,不宜轻易认定被诉标识构成近似判决侵权。本案对于厘清商标侵权比对中的基本原则和“赣”能否被视为地名作了先导性判决,对审判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江西省高院民事审判庭一位资深法官透露,本案缘起于国企改制之后企业主体在多次变更过程中均未对品牌施以有效保护而产生,就商标近似比对中图文商标的比对能否仅就文字部分进行比对和“赣”能否被视为地名的法律适用问题,经院审委会讨论后,曾报最高院请示并得到答复。

据这位法官介绍,截至4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以“商标”“侵权”“图文比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个结果,分别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与河某侵犯商标权纠纷、覃华与贵阳云岩江阿铭餐饮店侵犯商标权纠纷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易成行家用电器配件经营部、甘华艳侵犯商标权纠纷。但在这四个案例中,均未就商标的具体比对过程进行说理,而是笼统指出“经过与某注册商标进行图文比对”即得出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结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这位法官说。

【编辑:房家梁】

关键词: 商标是否近似 显著性与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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