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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云看点丨门槛、待遇双提高!教师法即将修订,这15个要点与老师息息相关!

2021-12-01 10:35:36 来源:今视频综合

11月29日

教育部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

有哪些亮点和变化?

给教师们带来了哪些好消息?

快来一起看——

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明方向,明确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使命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提门槛,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标准,即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如下: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重师德,明确教师考核制度

此次教师法修订特别突出对师德师风问题的重视。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八条中专门对“师德失范”问题进行说明,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严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主要新增了这些内容

设立国家教师奖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教育惩戒纳入教师权利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教师享有的权利”中明确,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教师从业禁止条款

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师范院校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给教师群体带来了这些福利与保障?

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工资收入参考公务员,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改变评聘分离现状,实行教师职务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长期从教适当提高养老待遇

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明确教师看病就医享有优先权

公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规范保障民办教师待遇及权益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不仅要让教师有体面的收入

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更要保障教师依法

正确行使专业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

真正形成优秀人才竞相从教

广大教师尽展其才

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护航

关键词: 教育 社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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