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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万元理赔纠纷案始末:是恶意骗保 还是恶意拒赔

2019-02-28 13:40:52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自甘肃庆阳2400万元的天价理赔案,引发各方关注。到底是交通意外事故,还是醉驾甚至自杀来恶意骗保?死者遗孀焦某及涉事各方各执一词,前后两份结论相左的血液检测报告,交警的事故认定与鉴痕专家对于道路的不同意见,还有甘肃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函“斜入”,让这一理赔案变得扑朔迷离。焦某已提起刑事控告,2019年2月26日,甘肃文县监察委人员表示正在处理。

丈夫开车坠入身亡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与丈夫王某共同在庆阳、天水、环县等地经营了三家火锅店、三家加盟店和两家鱼庄的焦某,在平安人寿业务员的推荐下,为丈夫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为300万元,其中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还附加一份《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合同中列举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

2016年3月15日,王某开车途经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

后来,妻子焦某接到自称是文县公安局交警队交警的通知,对方称一辆车掉进了水库,怀疑他的丈夫王某出事了。3月16日早上,焦某和家人赶到距离庆阳市约800多公里的文县公安局交警队。3月17日,涉事的车辆被打捞上来,焦某在车上发现了王某的衣服和手包。3月18日上午10点多,王某的遗体被打捞上来。

由于丈夫王某生前曾在平安人寿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两份保险,妻子焦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共计2400万元。在王某驾车坠入水库当日,平安人寿的相关人员即赶到现场,并参与了后续的尸检等事项。

4月15日,平安人寿向焦某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告知因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歉难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上述保险合同时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解除与王某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险费;不予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事故的保险责任。”

7月18日,焦某将平安人寿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付2400万元。该案于2016年12月19日一审开庭。一审期间,根据交警部门对王某驾车坠亡非交通事故的认定,平安人寿认为王某坠入水库属于自杀,且指出其作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其真实的家庭收入、负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应不予理赔。焦某被指骗保,一审败诉。

两份血检意见相左 交警专家有分歧

在这件天价保险理赔案中,有前后两份意见相左的王某血液检测鉴定报告,一度引发热议。

2016年3月21日,甘肃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某的血液样本送检后,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检验结果,其中显示:“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3.mg/100ml。”

焦某拿到这份意味着丈夫酒驾的血液检测报告后,提出了重新做鉴定,并选择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二次血液检测鉴定。

同年3月2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第二次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排除了醉驾、毒驾。

前后两份意见相左的血液检测鉴定报告,让焦某怀疑第一次鉴定血样被污染。随后,焦某及家人投诉至四川省司法厅,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和绵阳市司法局同时对此事做出书面答复,希望焦某提供更多证明材料。

另外,在案件一审期间,文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成为主要证据,其事故认定也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痕迹鉴定专家给出的结论存在分歧。

调查报告称,警方勘查中没有发现路面有制动痕迹,“在车辆驶出路面点位置边缘有微小痕迹,证明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调查分析报告中同时指出,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在没有其它因素影响下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

对此,焦某及其代理律师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痕迹鉴定工程师程某出庭作证。程某称,他接受焦某委托后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事发地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事发地为近“s”形道路,并非交警所称的“道路直,视野开阔”而且还表示“涉事车辆上装有防抱死系统,一般在制动过程中不会留下制动印记。”

文县交警部门认为,由于勘察过程中发现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且事发地路况好,“在没有其它因素影响下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故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

专家表示,交警部门的报告书中还称事发地第二棵树干东侧61cm处树皮脱落,痕迹最高点距路面76cm,因此推断事发时王某曾加速行驶导致车辆腾空而起,“但在该树距地面约15厘米处还留有一处擦痕,且该树树干细小,因此与车辆发生接触时,并不是刚性接触,树干会发生倾斜。结合现场情况,树干高处的痕迹属于擦蹭形成,也说明了这一点。”经过计算事发地所留下的痕迹只要车辆时速超过31.4km/h,都可以留下来,“因此现场痕迹只能说明事故车辆是从此处坠入水库,并不能得出加速行驶及腾空而起的结论。”

文县交警最终在这份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中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并在随后出具了一份《不予处理决定书》认为王某驾车坠入水库不是交通事故。平安人寿据此认为,王某系自杀,符合责任免除的情形,并指出王某在投保时,几份保单中的家庭收入金额出入巨大,并刻意隐瞒了负债情况以及在同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等为由,要求法院驳回焦某的诉讼请求。

但焦某方面并不认可文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并在重审时提交了两份专家意见,认为文县公安局对事故的调查结论存在问题。焦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某做餐饮生意,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相互之间存在债务是正常情况,且保险公司所指的债务系公司债务并非个人债务。对于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原告认为,该报告在无法排除其它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推断出事故“是在当事人王某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结论,且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

对于专家意见,平安人寿一方则表示,程某的专家证言中针对案件进行的痕迹鉴定系个人行为,并曾收取了鉴定费用,其证词均是针对警方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反驳,这并不是他的鉴定范围,且证人证言具有感情偏向。

协会出面发函文 “骗保”还是 “拒赔”?

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5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曾向庆阳中院发了一份函件称,“如果焦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使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弘扬。” 针对甘肃保险行业协会对这一理赔案的“斜入”,焦某认为,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函文表述,有干预司法的嫌疑,且在该案一审期间,焦某曾被指“骗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审理,转为刑事侦查。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中院,“经复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随后,焦某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表示一审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是保险公司员工家属。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该案于2018年8月29日在庆阳中院重审开庭。12月17日, 甘肃庆阳保险理赔案一审重审宣判,庆阳中院重审判决中指出,本案没有足以推翻文县公安局出具的决定书的证据,其结论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亦认可“王某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平安人寿在本案中的理赔条件并不成立,故判决驳回焦某的诉讼请求。焦某起诉平安人寿庆阳分公司支付其2400万元赔付的请求被驳回,随即焦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就两份截然不同的血液鉴定报告,焦某向文县监察委员会提起刑事控告。

2019年2月26日,甘肃文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处理。

至此,这件事涉平安人寿的甘肃庆阳天价理赔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最终本案的结果如何,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关键词: 理赔纠纷 骗保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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