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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被罚12万元

2020-05-26 09:36: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涪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对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12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张琳羚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查,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645笔,合计支付236412.47元。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琳羚,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减免处罚:一是公司规模小,未恶意扰乱市场;二是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及时整改消除不当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五是公司面临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经复核认为:该公司规模小且未恶意扰乱市场、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公司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等均不是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已予以考虑。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该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琳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官网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财险”) 由天津的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公司拥有24家省级机构,300余家地市级和县级机构,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产品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风险保障。

天眼查显示,渤海财险股东信息如下:其他法人股(四方)持股79.69%,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3.54%,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6.77%。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涪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58号1-1附1号

主要负责人:张琳羚

当事人:张琳羚

身份证号:51132119820628****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涪陵银保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涪陵银保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645笔,合计支付236412.47元。

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琳羚,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减免处罚:一是公司规模小,未恶意扰乱市场;二是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及时整改消除不当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五是公司面临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

分局经复核认为:该公司规模小且未恶意扰乱市场、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公司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等均不是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已予以考虑。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琳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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